赴澳人員簽證(簽注)服務手冊 一、本手冊關於人員赴澳門“簽證/簽注”的規定及說明僅供參考! 二、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規定為准。 三、正常辦理時,因為全國各個城市規定和要求略有不同,請以當地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關公佈資訊為准。 目 錄 一、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使用證件的規定……………………………………………… . 二、中國公民辦理港澳通行證的流程………………………………………………………… 首次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 已有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即加簽) 非澳門居民遺失入境時所使用證件之處理辦法 三、持中國護照人員赴澳門簽注新規定 (可免簽在澳停留7天)…………….……………… 四、其他國家及地區人員入境澳門須知 五、展會期間內地赴澳門從事務工人員辦證須知 內地赴澳門搭建人員簽注(只適用於展覽期間) 內地赴澳展臺模特人員簽注備案(只適用於展覽期間) 六、邀請函辦理 說明:持展覽會邀請函,可以優先辦理證件或簽證事宜 相關內容
一、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使用證件的規定 根據“非澳門居民之入境及出境進出澳門”管理辦法規定,僅持有以下證件或以下所指之非本澳居民方可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1. 有效的護照;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3.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 4.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 5.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但僅以在執行工作時為限; 6. 經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議定書修改的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第二十八條所指旅行證件; 7. 法律或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其他證件; 8. 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9. 就無須持護照而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特區達成協議的有關國家的國民或地區的居民。 注: 1.持有本澳簽發之有效“外地雇員身份認別證”或“特別逗留證”之人士,於入出境時尚應出示該證件; 2.上述所述人士,僅當該證件容許其返回或進入任何國家或地區時,方獲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持有第六項證件之人士則除外; 3.持《前往港澳通行證》之人士,及持只容許進入或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並已事先獲確認永久性居民資格或表明擁有居留許可之人士,則獲免除遵守第2點所定的條件; 4.在經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亦可免除其他人士遵守第2點所定的條件; 5.在第3及4點所指情況下,有意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在進入特區時,應持有為進入特區而獲得的預先許可,但持《前往港澳通行證》者除外。 資料來源:澳門治安警察局網站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2_1.html 二、中國公民辦理港澳通行證的流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管理局對於中國公民赴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過海關相關規定,中國公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需要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 1、首次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 Ø 辦理地點: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Ø 辦理流程:首次辦理須本人至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提交申請,申請材料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名簿的原件及影本(用A4紙複印,可複印在同一張紙上),2張近期正面白底免冠半身、光面頭像照片(相片尺寸:48×33mm)(服務大廳裏也可現場拍照,費用自付),同時分別申請赴香港、澳門的簽注。只去香港則申請香港簽注,只去澳門則申請澳門簽注,如果香港、澳門都去,則兩地簽注都要申請。 Ø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10—15個工作日內辦結。各地略有不同,請以當地出入境管理機關公佈為准。 Ø 辦理費用:《往來港澳通行證》每本100元;一次往來簽注,每個20元;二次往來簽注,每個40元。各地略有不同,請以當地出入境管理機關公佈為准。 Ø 辦理簽注種類: L簽注(即團隊旅遊簽注,未開通“自由行”的城市必須隨旅行團進出); G簽注(即個人旅遊簽注,不受跟團旅遊限制,可赴港澳自由行); S簽注(即商務簽注); T簽注(即探親簽注); 注: 赴港澳商務、旅遊通常選擇L簽注或G簽注即可。 Ø 開通港澳自由行的城市可申請G簽,未開通的城市則申請L簽。 簽注有效期:香港G簽和L簽的有效期都為:3個月1次、3個月2次、1年1次、1年2次四種有效簽注。澳門簽注原來也是這4種,但最近取消了3個月2次和1年2次的簽注申請。簽注規定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Ø 簽注有效期的解釋:以1年1次為例,不是表示1年內只能去1次,而是指該簽注的有效期為1年,在1年以內往返過港澳後,還可以再次申請簽注,申請次數沒有限制。如果1年內不去,則該簽注過期無效,可再次申請。 Ø 特別注意:《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部分城市是3個月)的或無足夠空白簽注頁的不能辦理,須按首次申請手續辦理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申請簽注。 2、 已有通行證再次申請簽注(即加簽) Ø 辦理地點: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 辦理流程:本人憑身份證及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至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也可代辦,代辦人需攜帶身份證。(不同城市對加簽可能有特殊規定,具體諮詢戶籍所在地出入境管理處),同時分別申請赴香港、澳門的簽注。只去香港則申請香港簽注,只去澳門則申請澳門簽注,如果香港、澳門都去,則兩地簽注都要申請。 Ø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各地略有不同,請以當地出入境管理機關公佈為准。 Ø 辦理費用:一次往來簽注,每個20元;二次往來簽注,每個40元。各地略有不同,請以當地出入境管理機關公佈為准。 Ø 辦理簽注種類: L簽注(即團隊旅遊簽注,未開通“自由行”的城市必須隨旅行團進出); G簽注(即個人旅遊簽注,不受跟團旅遊限制,可赴港澳自由行); S簽注(即商務簽注); T簽注(即探親簽注); 特別說明:辦理赴港澳參展企業,推薦選擇L簽注或G簽注即可。 Ø 簽注有效期:香港G簽和L簽的有效期都為:3個月1次、3個月2次、1年1次、1年2次四種有效簽注。澳門簽注原來也是這4種,但最近取消了3個月2次和1年2次的簽注申請。簽注規定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7天。 Ø 簽注有效期的解釋:以1年1次為例,不是表示1年內只能去1次,而是指該簽注的有效期為1年,在1年以內往返過港澳後,還可以再次申請簽注,申請次數沒有限制。如果1年內不去,則該簽注過期無效,可再次申請。 Ø 特別注意: 《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部分城市是3個月)的或無足夠空白簽注頁的不能辦理,須按首次申請手續辦理新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同時申請簽注。 3、非澳門居民遺失入境時所使用證件之處理辦法
在澳期間遺失入境時所使用的護照/旅遊證件/身份證明文件且沒有其他證件可用作離境之非本澳居民,可親臨下表的單位進行申請處理: 接待單位 | 辦理時間 | 辦理地點 | 備註 | 出入境事務廳外國人事警司處 | 週一至週四09:00-17:45 週五09:00-17:30 | 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出入境事務廳大樓 | 法定節假日休息 | 出入境事務廳調查警司處 | 非辦公時間 | 澳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出入境事務廳大樓 | 需先致電預約(853)28725488 | 出入境事務廳外港邊境站警司處及氹仔客運碼頭邊境站警司處 | 24小時 | 澳門海港前地外港客運碼頭、澳門氹仔北安大馬路 | 僅適用於純粹遺失入境證件之香港居民同時辦理報失及離境手續 |
Ø 特別提示:在指定期限內經任一邊境站離澳返回內地外,失證人士亦受惠於新措施,可選擇直接到關閘出境大廳罰款室辦理緊急回境手續。但此緊急回境措施不適用於遺失《因公往來港澳通行證》及《中國護照》內地居民。直接到兩地邊檢口岸辦理緊急回境的失證人士不可處於逾期逗留狀態或涉及任何違法行為,同時具備緊急及充份理由,如照顧家中患病老幼等情況。雙方邊檢部門將透過協作機制核查當事人的入境紀錄及個人身份資料,而報失的證件會被即時註銷。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澳門關閘邊境站(853-89800321)或珠海拱北邊檢站(0756-8167000)查詢。 三、持中國護照人員赴澳門簽注新規定 根據澳門特區政府治安警察局通知規定,持中國護照人員如持有第三國有效居留證或第三國的有效簽證,可免簽在澳停留7天。上述人員如欲延長在澳停留期限,可於其所持在澳逗留許可到期前5日,向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遞交申請,延期最多為90天。 Ø 特別提示:如果經澳門轉機前往其他國家可以憑有效的護照和第三國簽證或具有簽證效力的居留等辦理出境手續,若只前往澳門之後返回內地則需要持用有效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 四、其他國家及地區人員入境澳門須知(展覽會期間海外嘉賓、觀眾及媒體) 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澳門須持有有效護照及“入境許可”或依法簽發的“簽證”,但法律、行政法規或國際法文書另有規定者除外。(附件:非澳門居民之入境及出境管理規定) | | 1. | 以下國家之國民獲行政長官透過批示作出豁免: | | | | 安道爾 | Andorra | 印尼 | Indonesia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 澳大利亞 | Australia | 愛爾蘭 | Ireland | 挪威 | Norway | 奧地利 | Austria | 以色列 | Israel | 菲律賓 | Philippines | 比利時 | Belgium | 義大利 | Italy | 波蘭 | Poland | 巴西 | Brazil | 日本 | Japan | 葡萄牙 | Portugal | 加拿大 | Canada | 基裏巴斯 | Kiribati | 羅馬尼亞 | Romania | 智利 | Chile | 拉脫維亞 | Latvia | 薩摩亞 | Samoa | 克羅地亞 | Croatia | 黎巴嫩 | Lebanon | 塞舌耳 | Seychelles | 賽普勒斯 | Cyprus | 列支敦士登 | Liechtenstein | 新加坡 | Singapore | 捷克 | Czech | 立陶宛 | Lithuania | 斯洛伐克 | Slovak | 丹麥 | Denmark | 盧森堡 | Luxembourg | 斯洛文尼亞 | Slovenia | 埃及 | Egypt | 馬其頓 | Macedonia | 南非 | South Africa | 愛沙尼亞 | Estonia | 馬來西亞 | Malaysia | 韓國 | South Korea | 芬蘭 | Finland | 馬里 | Mali | 西班牙 | Spain | 法國 | France | 馬爾他 | Malta | 瑞典 | Sweden | 德國 | Germany | 墨西哥 | Mexico | 瑞士 | Switzerland | 希臘 | Greece | 摩納哥 | Monaco | 坦桑尼亞 | Tanzania | 匈牙利 | Hungary | 蒙古 | Mongolia | 泰國 | Thailand | 冰島 | Iceland | 納米比亞 | Namibia | 土耳其 | Turkey | 印度 | India | 荷蘭 | Netherlands | 英國 | United Kingdom | 佛得角 | Cape Verde | 新西蘭 | New Zealand | 烏拉圭 | Uruguay | 多米尼克國 | Commonwealth of Dominica | 保加利亞 | Bulgaria | 美國 | U.S.A. | 聖馬力諾共和國 | San Marino | 黑山 | Montenegro | 汶萊 | Brunei |
| | | | -(共69個國家)- | | | 2. | 規定豁免此手續的國際條約所指之人士; | | | 3. |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之人士; | | | 4. | 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之人士; | | | 5. | 其他持有有效進出本澳證件之中國籍人士; | | | 6. | 持有只容許進入或返回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旅行證件之人士,但其事先已獲確認永久性居民資格或表明擁有居留許可; | | | 7. | 一九五八年五月十三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的持有人; | | | 8. | 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一所指的飛行執照或附件九所指的機組人員證明書的持有人,但僅以在執行工作時為限; | | | 9. | 就無須持護照而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特區達成協議的有關國家的國民或地區的居民; | | | 10. | 持有澳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簽發之外交人員或領事人員身份證明文件之人士; | | | 11. | 為轉往其他目的地,擬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超過四十八小時之過境旅客,但以其使用澳門國際機場為限; | | | 12. | 持有外交護照之人士; | | | 13. | 持有聯合國簽發“Laissez Passer”證件之人士,於執行職務時; | | | 14. | 持有葡萄牙當局所簽發旅行證件之非葡籍人士; | | | 15. | 持有有效“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或“特別逗留證”之人士; | | | 16. | 在用作等待簽發“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而獲批給之“逗留許可(紅印)”有效期內入境之人士; | | | 17. | 在因就讀或屬外勞家屬而獲批給之“逗留的特別許可”有效期內入境之人士; | | | 18. | 在因就讀而作出之“逗留的特別許可”申請或延期“收據”上指定報到日期屆滿前入境之人士; | | | 19. | 在按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條及十二條規定而獲批給之“延期逗留”有效期內入境之人士; | | | 20. | 證明已獲批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許可之人士; | | | 21. | 在因辦理定居申請而獲批給之“延期逗留許可(黑印)”有效期內入境之人士; | | | 22. | 獲行政長官批准無須“簽證”和“入境許可”而進入澳門特區之人士; | | | 23. | 在適當說明理由的例外情況下,獲行政長官透過批示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入境和逗留許可之不符合入境或逗留法定要件之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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